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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不平等? 錯解服貿
Oct 27th 2013, 20:27

針對昨日台大經濟系鄭秀玲教授「馬團隊的服貿煙幕彈」一文,我們認為有必要把鄭教授的一些誤解加以說明。

首先,鄭教授認為兩岸開放的項目及內容不平等。事實上,正如中經院WTO中心副執行長李淳說的,在絕大多數我方開放給陸方而在文本中沒有載明陸方開放給我方的項目,其實陸方早在二○○一年加入WTO時已對全球開放,而且也開放給我們。比方說,大家關心的美容美髮業,我們的自然美、小林髮廊與曼都等在大陸都已有非常多連鎖店在成功的經營;在餐飲業方面,例如85℃及兩岸咖啡在大陸很成功;在洗衣業方面,我們的象王洗衣及泰利洗衣在大陸也都已有很多連鎖店在經營。

鄭教授質疑說,這些項目既已開放,為什麼不寫進去?問題是,在協商過程中,很多項目都必須一項項討論,而且雙方開放的項目不可能相差太多。陸方開放給我方八十項,我方給大陸六十四項,陸方給我方的項目已經超出很多,如果我們還要把陸方已經開放的項目寫入,大陸也會因此對我們要求更多的開放以求平衡。我們為了把這些已開放的項目放入文本中,而必須再開放更多的項目,這樣值得嗎?

其實關於兩岸開放的項目、投資比例及開放地區是否公平,應從整體的開放結果來看才最客觀,因為開放過程中總會有一些要價與出價,而雙方會各依自己國內情況來決定是否要開放某一項。只拿單一項目來一一比較,其實是不公平而且不必要的。比較客觀的方式,是把這些開放項目轉換成「約當關稅」概念來比較。依中經院估計,在服貿協議中,陸方服貿產業給我方開放的約當關稅由開放前的十九‧四三%減少到一○‧七一%;而我方給大陸的約當關稅由開放前的二三‧四五%下降到二○‧五九%。大陸對我方開放幅度遠超過我方開放程度,為什麼還要說雙方的開放不對等呢?

最後,鄭教授質疑為什麼要先簽服貿協議,而不先簽貨貿協議或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其實,在ECFA的架構協議下,有投保、服貿、貨貿及爭端解決機制等四個協議要簽署。這四個協議的性質各不相同,過去是分別而獨立進行協商的,那一個先完成協商就可以先簽署。去年八月簽署了投保協議,今年六月簽署了服貿協議;而貨貿協議內容包括約八千項產品要討論,需要較久時間。不過,原先雙方預訂時程是在今年底以前完成簽署最後兩個協議,三個協議完成的時間非常接近,簽署的先後並不會造成什麼不利的影響,實在不必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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